根据《湖北省民政厅关于鹤峰县撤销太平乡设立太平镇的批复》(鄂民政发[2013]7号)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鹤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:
一、撤销太平乡设立太平镇,以原太平乡的行政区域为太平镇的行政区域,镇人民政府驻太平。
二、太平乡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太平镇人民代表大会,太平乡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太平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,2013年度例会为太平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。
三、太平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太平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。太平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再重新选举,任期至2016年换届。
四、太平乡人大主席、副主席,乡人民政府乡长、副乡长更名为太平镇人大主席、副主席,镇人民政府镇长、副镇长。现任的太平镇人大主席、副主席,镇人民政府镇长、副镇长不再重新选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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